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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6部门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》

2020-05-11 11:01 From: 江苏职信疗休养

为进一步做好服务职工工作,保障职工按规定享受正常福利待遇,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,近日,青海省总工会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青海省财政厅、青海省教育厅、青海省健康委员会、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从职工福利费、职工教育经费、劳动保护费、工会经费等方面保障职工福利。

职工疗休养方面,按照《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、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的规定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。疗休养主要面向劳模、先进和一线职工,面向艰苦地区、艰苦行业的职工,对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,从事苦、脏、累、险等的一线优秀职工优先安排,照顾因公负伤的职工。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活动费、人身意外保险等,其中:交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,住宿费、伙食费、活动费、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疗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解决。

职工体检,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制度,坚持面向基层、面向一线岗位职工,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定期体检;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享受健康体检的基础上,要针对妇女生理特征,至少每两年安排一次女职工“两癌”筛查,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妇科检查项目。

多种形式关心关爱职工,对到龄退休职工以座谈会等形式欢送,并一次性赠送一份退休慰问品。购买慰问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,但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;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大病住院、去世等情况,可以慰问,慰问的形式、标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办法。

职工教育经费方面,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并将其中60%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。各企业应充分利用职业院校、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,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。

在劳动保护费方面,各单位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和国家安监总局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》的要求,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条件、设施,提供劳动者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。

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各项劳动保护,包括做好头部防护、面部防护、眼睛防护、呼吸道防护、听力防护、手部防护、脚部防护、身躯防护和高空安全防护,切实维护职工权益。根据生产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、手套、安全保护用品、解毒剂、防暑降温用品等,做好劳动保护工作。

《意见》明确,工会经费可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。职工会员慰问方面,在法定节日慰问中基层工会可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,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,全年人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。会员本人生日慰问,标准不超过300元/人;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,基层工会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,原则上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;因疾病或意外灾难造成特别困难的会员和家庭补助,需经过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后,一次性可补助2000元;会员本人结婚慰问,慰问品金额不得超过800元/人;会员生育慰问,慰问品金额不得超过800元;会员退休离岗慰问,可赠送纪念品,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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